关于《香港上市规则》作出涉及内地发行人的修订的市场咨询

香港联合交易所在2023年2月底刊发了咨询文件,建议《香港上市规则》作出若干有关中国内地发行人的修订。
这些修订的起因是中国实施了有关境外上市的监管新规,并废除了一些法规(也就是《上市规则》中定义的《必备条款》和《特别规定》)。这些修订将自2023年3月31日起生效。
依据中国内地颁布的新法规,内资股和 H 股的持有人不再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东。内地新法规也引入内地公司境外上市和证券发行的新备案制度。内地公司须先就关键合规问题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资料(这将取代现行的与境外上市有关的中国证监会审批制度),从而对境外上市和证券发行进行注册备案。
《上市规则》的修订分为三个领域。
(1) 《上市规则》应中国法律变动而作出的相应修订:由于修订乃为反映中国法规的相关变动,故毋须进行市场咨询。修订的生效日期有待公布。
(2) 《上市规则》应中国法律变动而拟作出的与内地发行人有关的修订:这些修订的咨询期将于2023年3月24日结束。
(3) 《上市规则》与内地发行人有关的轻微修订:这些修订列于咨询文件附录一,总体上是为了删除重复的或者过时的条款。这些修订没有经过正式咨询。
下文概括了以上(1)和(2)项的拟议修订。
《上市规则》中的一些条款需要进行修改,以体现中国监管框架即将发生的改变。由于修订乃为反映中国法规的相关变动,故毋须进行市场咨询。
相应修订涉及以下方面:
待获得所需的监管机构批准后,将适时公布《上市规则》相应修订的生效日期。
建议现有中国内地发行人咨询中国法律顾问,以了解是否需要修订章程从而满足新的中国法规。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发行人需要遵循《上市规则》及其章程。这意味着在章程修订以前,中国内地发行人仍需要遵循现有章程(体现股东类别会议等《必备条款》)。
在内地成立的新上市申请人在制定章程时将遵照新的中国法规。在《必备条款》废除以及《上市规则》修订生效日之间的期间,联交所允许这些申请人遵照《上市规则》。
随着中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内地金融市场的发展,联交所还建议对《上市规则》作出其他修订。这些建议总体上涉及以下两个领域。
由于内资股及 H 股不再被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联交所建议修订《上市规则》第19A.39条,使一般性授权和计划授权的整体限额分别设为中国内地发行人全部已发行股份的 20%及 10%(也就是说,内资股和 H 股没有单独授权限额)。
取消单独授权限额意味着中国内地发行人可以在整体限额内更灵活地决定其发行 H 股的数目。
但是,由于 A 股与 H 股在不同交易所买卖且不可互换,倘若通过该建议,如果中国内地发行人于上市后选择仅以 A 股形式发行新股,其 H 股公众持股量(占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有可能会跌至低水平。这可能会降低相对流动性以及投资者在H 股市场上的权益(相对于A股市场)。
对于在一般性授权下发行新股以及股份期权行使价,联交所建议保留《上市规则》中关于发行/行使价以H股市价为基准的现有规定。股份价格限制旨在限制股份发行对股东造成的摊薄影响。
若有发行人提出按一般性授权发行 A 股并以 A 股市价为基准确定有关发行价,联交所会视个别情况考虑有关要求。
联交所建议保留《上市规则》中适用于买卖 H 股(由于A 股与H股不可互换)的规定,例如:
《上市规则》第十九 A 章内有一些只适用于中国内地发行人(但不适用于海外发行人)的规定。
联交所建议就以下事宜采取一致的框架,不论发行人的注册成立地点在哪里。
新的监管机制有可能给中国内地发行人带来一些积极的变化。中国内地发行人采取涉及股份发行及回购的公司行动会更加容易(因为不再要求股东类别会议和特别决议)。如果取消了股份发行单独授权限额,中国内地发行人也可以在整体限额内更灵活地决定其发行 H 股的数目。
由于内资股与 H 股不再被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香港其他法律/法规将如何适用仍然存在不确定性(例如: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披露权益、《收购守则》的适用)。市场需要等待出台有关这些事项的进一步指导意见。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联系亚司特相关人员或者以下合伙人。